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合法嗎
有的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“保證金”、“風險抵押金”、“培訓費”、“集資款”、“服裝費”等現金或實物,尤其對接觸貴重物品或現金的工作崗位,企業往往對新招用的陌生員工有不信任感,向新員工收取保證金或風險抵押金作為擔保,以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。根據我國《勞動法》的有關規定,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和抵押金及相關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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